简历:19××年×月至19××年×月,在县城读完小学和中学。19××年×月被招工到县氮肥厂当工人;同年10月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送五一农场劳动改造;19××年×月××日趁外出劳动之机,越狱逃跑;19××年×月×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根据本局所查获的证据材料证实人犯聂××犯有下列罪行:
人犯聂××越狱后,于19××年×月××日在本县潜入某信用社,盗得财务发票价值十万余元。同年3月,在××市流窜作案时,当场被抓获,遣送回本县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财务发票。
此外,据交代,人犯聂××在被重新抓获的前几个月里,在本县城企事业单位和私人住宅作案,共窃得现金1万余元。手表5块,录像机一部。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聂××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52条;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长×××
(加盖公章)
19××年×月××日
《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