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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与我国期货市场成长_期货市场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期货市场    收藏本页

[摘要]市场经济的历史表明,政府与企业在市场中具有不同职能作用及活动边界。本文从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出发,从理论上归纳了期货市场创设主体或制度供给者,分析了西方国家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优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并实证性地分析论述了我国政府、企业的不同努力对期货市场设立的影响,以期正确认识我国期货市场发育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以有序的步骤和策略真正推进我国期货市场健康成长。

[关键词]市场主体不同努力期货市场[收稿日期]1999-07-06 


                                     一、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企业或政府
      (一)谁是期货市场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
       事实已经说明,期货市场的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在期货市场发展最为典型的美国,最早的期货市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由82位商人也就是82位独资业主制企业联合兴办的,政府只是到半个世纪之后才开始涉足期货市场,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由企业创设的;在新近期货市场比较发达的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期货市场是企业与政府通力协作的结果,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企业和政府两大主体共同兴办的,虽然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能;在中国现阶段,期货市场主要是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地方政府联合兴办的,也就是说,期货市场的开设主体主要是政府,当然一些“准行政的企业”也参与了开办活动。可见,期货市场制度的供给者既可以是个人联合或企业,也可以是国家政府,它们都可以成为期货市场开办者,似乎很明确,没有进一步阐述的必要,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这不仅是期货市场开办主体的简单不同,而是形式之外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和区别。
   (二)西方国家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优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
      1.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企业“缺位”与政府“替代”。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并且实行由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体制,这样经济运行以“国家本位”展开,作为社会再生产基本经济单位的“企业”,以行政等级制关系隶属于政府(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它的日常活动完全由上级计划进行安排,不论产、供、销,还是人、财、物,都无权自主筹划,更不存在作为企业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独立的经济利益。这种基本经济单位的领导人——厂长、经理,则是按照行政干部管理的办法由企业的上级政府任命委派,他们的行为更多地受上级行政领导偏好的影响。因此,无论是企业领导人的个人行为目标,还是企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取向,都只能是依附于政府,受纵向的来自“上级”的计划管理和计划评价约束,中央集中计划对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进行安排和产品的调拨协调,完全取代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供求双方形成的“市场”关系。这样,“企业”的生产行为无需接受“市场”关系的检验,完全纳入行政性运行的轨道,沦为单纯的产品生产、加工的车间,成为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其作为经济单位的属性以及经济单位所具有的经济职能,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属性丧失了。由于完全受上级指令的摆布,其经济理性反而只能扭曲地表现出来。一方面,传统体制下的企业没有按市场供求及价格调整生产行为的必要性和自觉性,从而也没有必要和需要寻求其它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和压力;另一方面,中央集中计划对社会再生产的安排和对企业的考核办法,刺激了企业追求产值指标,追求自身行政地位的升迁,以至于只有“投资饥渴”和“扩张冲动”意识,而无其它的“制度创新意识”。企业行为完全偏离其作为社会再生产基层经济单位的特性,滑向行政化运行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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