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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教学教案

    教案作者:佚名   教案来源:不详   教案栏目:初二政治教案    收藏本页

    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教学目标(一)认知目标识记:
    1. 公民的含义。
    2. 人身权利包括的具体内容。
    3. 我国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专门法律的名称。
    理解:
    1. 列举实例表明,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2. 列举实例表明,法律严惩拐卖、残害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
    运用:根据个人的所见所闻,讲述一件诊法维护人身自由权利的事例。(二)能力目标 提高分辨是非和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为的能力。(三)思想觉悟目标
    1. 认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性,不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情,增强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的意识。
    2. 认识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多做有益于老年人、残疾人的实事。
    教学重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框题内容。教学难点
    1. 公民权利的含义。
    2. 隐私权。
    课时安排 4课时。第一课时导入新课通过上册课本的学习,同学们着生认识了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从这节课开始我们接着学习下册教材。下册教材讲述的是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即集中介绍公民的权利义务问题。在我国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中,人身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权利。所以,我们先来学习“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首先,请同学们粗读本课的课题、框题、目题并写出本课的知识框架结构。 (教师将知识结构表投影,并概述本课主要内容,强化学生对本课知识结构的了解。)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什么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中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1.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板书)
    人身权利 与公民相连的,公民是人身权利的载体。何谓公民?何谓中国公民?    1)公民、中国公民的含义。(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归纳。)无论公民或中国公民都涉及到国籍这一问题。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出生和入籍。因出生而取得因籍的方式中,各国的立法原则不一样,有采取血纺主义的即确定一个人的因籍是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因籍为准,不问出生于哪个国家。有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其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而不问其父母属何国籍。多数国家的立法原则兼采取这两种方式,但有的以血统主义为主,有的以出生地为主。在我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都具有中国国籍。作为中国公民自然要享受中国公民权利,同时发行公民义务。何谓公民权利?公民义务?2)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板书) (学生阅读第2页第3、4段思考。)提问;如何理解公民权利实现的两种方式?(学生回答,教师总结。)公民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其方式有二:其一,以作为的方式。即公民有权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实现某种行为,如选举权的实现。其二,以不作为的方式。即公民有权要求其他公民、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以使自己的利益实现。如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人格权的实现。(投影表示) 简略提问:什么是公民的义务?(学生阅读,教材归纳。)公民义务中有两点需要把握:其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二是公民必须履行的。(设问,学生思考。)重点提问;为什么在公民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3)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包括的内容(板书)  4)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及重要性(板书)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权之所以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政党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才可能参加国家管理,享有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可见,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 提问;我国有哪些法律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学生回答六部法律的名称)这些法律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制止侵犯此项权利的违法犯罪都做了具体规定,集中起来,体现在以下三方面。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板书)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板书) (阅读提问)生命健康权由哪两部分组成?举例说明哪些行为可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学生回答,教师归纳。)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互为一体的,生命权是健康权的基础,健康权是生命权的保证。它在公民诸多权利的实现中是前提条件。没有它的实现,则没有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举例;1997年8月24日晚,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人为郑州市二七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他在酒后逆行驾驶的情况下,不但把一个11岁的少年苏磊撞倒轧过腰部导致死亡,而且将苏磊的父亲苏东海撞倒后,与自行车一起卷到汽车底部,在路人一片“停车”的呼喊声中,以每小时60千米的速度拖出1600米,造成苏东海重伤。此案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因恶性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处死刑。2)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是国家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板书) (阅读回答)我国的哪些法律以及这些法律是如何规定此项权利的? (教育概括)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概括其内容有二:其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进行自卫,其他公民有权制止侵害行为。其二,对伤害程度的两方面规定。举例:1993年8月27日,年仅九岁的延安小姑娘曹娜在郊外玩耍时不慎碰到一个土堆上方的一万伏高压电线,恰巧有人路过此地,及时切断了电源,将她救下送往医院。但她的双臂已被电流烧残,全身60%以上三度烧伤。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市内高压电线距地面至少应在10米以上,郊区人口少活动较少的地方至少也应在5米以上,而出事地点挖去堆在地面的浮土,高压线距地面也不过3.3米.按规定,高压线的用电单位要经常对线路进行检查以消除隐患.但该线路的产权人和维护管理人,在明知线路有危险的情况下,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经过5年艰苦的司法审理,1998年7月17日,延安市中级法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产权人及相关责任者共赔偿曹娜各种费用59.1145万元.3.公民的身体不受排法搜查和侵害(板书)(引导学生阅读第4页第3段思考)在我国,哪种职业的人,在哪种情况下,经过哪种程序,才能对公民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和检查?(学生回答,教师归纳。)1)什么是搜查(板书)2)搜查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板书)3)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处进行搜查。(板书) 举例: 脱剩三角裤,才能证清白 深圳消费者夏某和妻子到“曼哈顿”国际服装城购物,经过出口处防盗门时,防盗器骤响,工作人员当即把他拦住。夏某虽多次声明未拿任何物品,仍被迫脱下T恤衫,赤膊向工作人员证明其清白,引来数百人围观。最后,夏某被带去搜身,脱得只剩下一条三角裤,经查证确实未拿商场任何东西,才获准离店。提问:商场怀疑顾客偷拿货品时,有无权利对顾客进行搜查?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商场自身的合法权利?(学生回答,教师归纳。)超市商品被盗一直是困扰经营者的问题,与之伴随的是层出不穷的私自搜查可疑消费者的事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1)完善超市的监管系统,凭确凿证据而非怀疑或想象制止偷盗现象:(2)采用委婉的方式,如:“您是否拿错什么东西了?”或“您在交款时是否遗忘了什么?”给不谨慎的顾客一个改正的机会;(3)即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搜查消费者的随身物品,而应当请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出面检查。举例;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山西永济中学曾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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