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避税、其涵义及类型有哪些,这是我们必须了解的最基本的概念和内容。
一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沦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作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的含义:一是避税的行为主体是的税人或企业法人。为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事先经过周密安排和筹划,利用税法的空缺和漏洞或者利用税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二是避税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避税行为合法与否。关键是看国家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进行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或者是否从法律上对减轻纳税义务选择明令禁止;三是避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从纳税入角度看。避税实际上是对经济利润追求的体现。但从国家角度来看,纳税人避税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税法缺陷进行补救,也就是说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并加以完善。
二从近几年的税收实践上看,避税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
这种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出几项并列而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都合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三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计算折旧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招国家税务局批准。另外。四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根据这些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的选择上就有较大余地,从而直接影响同一纳税人年度的利润水乎,加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资料价格受国内、国际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波动很大,纳税人完全可能事先测算。选择有利的计算方式来实现避税。
(二)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
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纳税入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加以理解并据以执行。从而实现避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未满一年,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由于我国对居民个人身份的确认采用的是时间标准,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之间关于确定居民身份的居留期限长短不一的规定达到变更原来个人居民身份的目的,而逃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
(三)利用税法条文的矛盾性或冲突性避税。主要是指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相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四)利用各国实施税收管辖权原则不一致来避税。
这种避税与税法上的差异以及避税她的存在等因素有关。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提供商品。贷款、劳务和租赁设备的过程中,利用转让价格。从而降低或提高商品价格贷款利率、劳务费用,把高税国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以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这种避税行为。从法律角度上看,在税法没有作出确定关联企业转让价格的标准以前。投资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自行定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条款的某些优惠或漏洞进行避税。
这种类型的避税,往往是在“合法‘的掩盖下。用欺诈手段进行彻税和逃税。比如: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转让技术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所得税,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可以不纳税。我国外商接资企业。大部分都育外方投资进口的设备,外方利用中国不了解设备的其实价格,从中拍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以筋避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税金。在实际经济运行活动中,这种现象经常发。生。这种操作方式实际是一种进税行为。
上述几种避税方式,有的是永久性的避税,而有的则是纳税人利用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只是获得资金营运上暂时的好处,但并不是说,暂时的避税可以忽视。应当看到国家修改的法律对已实现的暂时性避税没有溯及力时,也可能会转化为永久性避税。
近年来,我国在反避锐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反避税工作经验。特别是对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作了大量的补救工作。但是与国际先进的反避税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还不很完善和规范。因此。必须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强反避税立法,有力打击偷逃税犯罪,保证我国的税收朝着健康、科学、法治的方向发展;才能确保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我国的经济权益和经济秩序才能得到维护和稳定。三
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企业的国际交往进一步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关联企业也会逐渐增多,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国际间的税收竞争和避税是不可避免的。避税会对国际资源配置、公平税负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了防止国家的税收不流失。保证各国之间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做到公正。公平和健康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不断完善税收立法。
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是防范避税行为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给纳税人有空子可钻。致使避锐行为不断发生。因此,完善税收立法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完善流转税的立法。流转环节税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艰巨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婉转稳的立法。一方面增值税应当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使国内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要从避免重复征税、税负、失衡等方面加强立法。真正做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使我国的流转税趋于成熟和完善。第二,要统一企业所得税,建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将中国的企业和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严格区分开来,并实施了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实际上未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因此,我国应当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将所得税政策予以统一。这样既可以从报本上杜绝企业选择不同的所得税政策避税,又能为企业之间公平税负、乎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课税对象的统一;二是税率的统一;三是企业成本,费用列支标准和范围的统一;四是尽快简化过乱的和无度的税收优惠,逐步减少特殊优惠,以顾应正常的、公平的国际化税收竞争需要。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涉外税法,加快与国际税收防盗网络购衔接。使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断透明、公平、科学、规范。真正达到税收法制化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