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近代政治结构的形成与发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环节,是建立现代政治体制国家的探索过程。明治维新后日本废除了幕府制度,重新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统治,为了加强和确保天皇“万世一系”的统治,1889年制定了《大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直接统帅军队;由天皇任命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组成内阁,内阁在法律上对天皇负责;日本帝国议会由世袭的贵族院和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组成,对天皇起咨议作用。“明治宪法”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体,立法权和行政权依然掌握在天皇手中。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国土狭窄、资源匮乏、市场狭小的矛盾日益突出,日本大步走上侵略扩张的道路。1929年爆发了世界经济危机,国际资本主义间的矛盾使国内阶级矛盾更加突出,和日本的军阀政治相联系,通过1932年的5.15事件和1936年的2.26事件日本彻底军国主义化。日本为了加紧对中国的侵略,策划并制造了1931年的9.18事变和1937年的7.7事变,使日本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终于爆发了太平洋战争。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后,处于美国占领之下,天皇的战争责任勿庸置疑,但美国为了远东争霸的需要保留了天皇。1947年日本制定了新宪法,建立了议会君主制的现代天皇制。天皇原有的权力被剥夺殆尽,不再有统帅军队、缔结条约、决定立法的权力。天皇的实际职能与英王相似,但又有所不同,英王是法律上明确的世袭国家元首,是一切权力之源。而日本宪法明确主权在民,天皇只是国民整体的象征,没有明确规定他是国家元首。
战后日本新宪法确立了以下两点:
1,确立了议会民主制
宪法抛弃了以天皇为中心的近代天皇制度,而仿效欧美建立了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议会民主制,确立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原则。对君主和议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换位——原帝国议会只起对天皇协助和咨询作用,天皇垄断一切权力;新宪法规定由民选的议会行使立法和监督之权,内阁向议会负责。
2,放弃战争
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决不以武力威吓或以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据此,战前所有的军事机构均被撤销。但朝鲜战争后,美国中止日本“非军事化”的政策。1954年日本组建了陆海空自卫队,以后军力不断增长。20世纪80年代以来,军国主义有所抬头,军事大国野心时有表现。军费开支突破GNP1%限额,现在仅次于美国。
依新宪法建立的政治结构成为日本宪政民主的主要载体。在战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日本特有的政治结构。其特征为:
一,议会内阁制
日本实行议会内阁制政体。其特点为议会中心、内阁(首脑)集权、“议”“行”相容、议会内阁互相制约。
1) 议会中心
根据日本内阁制原则,哪个政党执党,取决于其在议会拥有多数议席或能结盟凑足多数。所以政党活动首先而且主要围绕争夺国会议席进行。只有在国会选举中获胜,政党才能组阁,否则就沦为在野党。政党发挥的影响力也取决于在议会中席位的多少。
2) 内阁(首脑)集权
议会是政治舞台的中心,但只议政表态,实际的问题,要政府解决,政府的权力又集中在内阁乃至首相手中。日本首相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集中权力,取决于执政党能否在选举中获得稳定多数及其在党内的领导地位,相当微妙和复杂。如果首相是党内最大派系的领袖,便可以象英国首相一样大权独揽,甚至在下野后仍可以操纵大权。比如田中角荣控制了自民党内被称为“田中集团”的最大派系,因“洛克希德”案下野后仍控制日本政治多年。20世纪80年代,自民党副总裁金丸信是自民党的实权派,首相的当选必须得到他的同意。所以首相如果没有最大派系为依托,便不可能长期稳定执政,重要决议都要看别人的脸色。
3)“议”“行”相容
日本内阁制政体的形式是“议行合一”,但“议”谁都可以“议”,在“行”上只是由议会极少数人控制。这部分人就是内阁成员,他们既是议员又是行政上层首脑。“议”“行”相容还有一个含义,就是议和行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否则不是议会被解散,就是政府下台。“议”“行”的一致还取决于执政党在议会有无优势(在特定情况下,未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也可以组成少数党政府),有多大优势,能否保持这种优势。自民党在93年以后都是和别的小党组成联合政府,如果照顾不到小党的利益,就会产生政府下台的危机,所以自民党不易推行自己的政策。
4)议会内阁相互制约
日本议会对内阁的制约主要体现在监督政府的活动,特别是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内阁辞职;当然,内阁反过来也可解散议会。若是前者,议员还可以照当;若是后者,议会和内阁要重新组成。议会要政府下台,政府就要议会解散;所以双方互相制衡,都不能轻举妄动。
二,一极多党的政党制度
战后民主化促进了日本政党政治的发展,战后日本保持了一极多党政党体制。自民党得到美国的支持,是日本最大的保守政党。从1955年成立以来就把持政权,除自民党外,还有社会党(1995年更名为社民党)、公明党、共产党、民社党,在93年后出现了民主党、自由党、保守党。自民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控制政权,是因为它在国会占有多数的席位,每每强行通过法案,如1960年岸信介内阁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1992年6月的联合国维持和平法,都是在强行将反对党议员驱逐出会场,或强行中断委员会辩论而进行表决的情况下通过的。1993年,自民党内部派系斗争导致政党分裂,虽然很快和在野党组阁重新执政,但在议会的议席数一直不能超过半数。因此象以前一样唯我独尊,我行我素是不可能了。1996年实行小选区制后,有利于多党两极制的实现但现在尚无这种苗头,所以很可能走向意大利式的不稳定的一极多党制。
同样施行议院内阁制的英国政党体制为两极多党政党制,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执政,另外还有11个小党如绿党等。在小选区制下,小的政党一直无法与两大政党竞争。
三,多级单轨的司法系统
日本不同于欧美的双轨制组织方式,采用单轨制。日本在全国只有一个单独统一的法院系统,只是根据审级的需要划分为三至五个层级,在较低的审级根据地域设置若干同级法院。日本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简易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真正按法律程序审理诉讼案件的只有后面三级裁判所。而同是议院内阁制的英国,以上院为最高审级,以下便分为民事法院(包括郡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包括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两套系统,而美国拥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系统,各州的实体法和诉讼程序都是不同的。
第二节 日本选举制度和政党战略
一,中选区制向小选区制的过渡
1, 中选区制
日本的选举制度1996年以前是中选区制,由全国130个选举区按人口比例分别选举3—6名议员。投票采用非移让式制度, 候选人超过当选票数时剩余选票不许移让给同党其他候选人,世界上只有日本执行这种选举制度。冰岛和芬兰是可移让式中选区制。日本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到期全部改选;候选人登记时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地方选区议员要交纳10万日元的保证金。在达不到法定得票数时,保证金将被没收。
这种选举制度下政党在候选人间必须分配选票。要在众议院占过半数,政党必须保证每个选区有两名以上候选人当选。日本同一政党候选人之间必须展开竞争,保证在一个选区不产生一人独揽的局面,否则另外的候选人就要败给别的政党的候选人。日本政党96年前的选举战略是选择中间投票点偏左或偏右的位置,比如图2.1的L点和M点,以分得选票,这就造成选票分散,小党林立。为自民党的特别利益供与提供了温床,自民党的个人后援会战略也有了用武之地。
图2.1
投票
人数
O
L X M R 候选人立场
A政党 B政党
图2.1 的纵轴表示选民所偏好的政党或候选人立场(或议题、政策)的频率分布。横轴表示政党或候选人的立场(或议题、政策)。X点为群众信誉高,大多数选民支持的政策。从X向左和X点向右支持率逐渐减少。如果每个选民都投票,并且对最接近选民的最偏好位置的政党投赞成票,那末两党竞争的结果是两党都采取中间投票点的政策。在图2.1中如果A政党担心失去位于横轴点L左侧的那部分选民的支持,他将他的政策订在L点上;如果B政党为了争取横轴左侧选民的支持,他也把政策立场从M点移到L点;结果A政党获得O至L之间的选民的支持,B政党虽然失去了M点以右的选民的支持,但却获得L至M之间的选民的支持。所以两党竞争的结果必将是两党都把政策调整到X点。
但真正能否当选,还取决于政党的政策实现能力,腐败、丑闻等损害国民利益的事情也是决定因素,并不是只靠政党的政策公约。这